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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前員工○○○○、○○○○及○○○涉編製不實財務報表及挪用公司資金,以及貴公司未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及辦理轉銷呆帳事宜,並向本會申報不實之信用卡財務業務有關資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核有嚴重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7條之1授權訂定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依銀行法第132條核處新臺幣25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暫停貴公司核發新信用卡業務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完成為止,並命令貴公司解除○○、○○及○員等3員職務。

2014-05-15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128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80340570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5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水野雅夫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公司前員工○○○○、○○○○及○○○涉編製不實財務報表及挪用公司資金,以及貴公司未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及辦理轉銷呆帳事宜,並向本會申報不實之信用卡財務業務有關資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核有嚴重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7條之1授權訂定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依銀行法第132條核處新臺幣25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暫停貴公司核發新信用卡業務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完成為止,並命令貴公司解除○○、○○及○員等3員職務。
事實及理由:本案貴公司發生長期編製不實財務報表及員工挪用公司資金等情事,且未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及辦理轉銷呆帳事宜,又向本會申報不實之信用卡財務業務有關資料,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建立適當之職務分工及牽制覆核機制、內部稽核制度未確實執行,及公司治理效能失靈等嚴重缺失;另貴公司函報調查結果及陳述意見時,未能有效釐清案情全貌,賴主管機關指出函報內容之疏漏及疑點後,歷經數次說明始釐清案情及擬具改善作法,自我檢討改善能力顯有不足,有礙貴公司健全經營。本案核有違反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依銀行法第132條核處新臺幣25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暫停貴公司核發新信用卡業務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完成為止,並命令貴公司解除○○、○○及○員等3員職務。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及第132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水野雅夫)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信託票券組、秘書室、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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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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