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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2014-06-27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36000292G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03077208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童○○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號
主旨:貴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事實及理由:
一、未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2款、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1款規定:
(一)貴行金融商品行銷部門(TMU)近年來積極推展衍生性金融商品行銷業務,103年1月至4月全行金融商品交易獲利新臺幣(以下同)11.14億元,102年獲利24.26億元,較101年全年度獲利金額(11.57億元)增加12.69億元。與客戶辦理之匯率選擇權商品主要為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等複雜高風險商品交易,交易幣別則主要集中於美元對人民幣相關商品。貴行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於短期內大幅成長,惟未就業務目標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
(二)貴行為追求TMU收益快速成長,有未考量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而核予交易額度,銷售之商品集中於TRF等不具明確避險效果之高風險商品之情事,致增加客戶違約機率,提高貴行潛在風險。
二、未確實執行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評估,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
(一)客戶對交易額度用途未明確說明避險及非避險需求,貴行批覆書核給客戶之交易額度亦未予區分。
(二)有客戶集團所營事業主要為製造業或買賣業,惟核給交易額度超過其營運所需避險需求,以供客戶進行非避險交易。
(三)有核給客戶之交易額度遠大於客戶公司淨值,未審慎考量客戶財務承擔能力。
三、未妥適保障客戶權益,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僅提供英文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予客戶之情事,不利於客戶對商品風險及交易條件之瞭解。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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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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