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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國外投資交易,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1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5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2014-07-07
一、裁罰時間:103年7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1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經查該公司所投資之金融債券符合結構型商品要件但保本率非100%;辦理國外投資作業未建置與交易對手後台部門確認交易之真實性及交割帳戶資料之正確性機制;與保管銀行間之合約有負責前台業務人員同時具有變更合約所約定交割人員之權限;國外帳戶資金調撥僅約定綜管財會、管理及投資業務主管任一有權人員簽章指示即可辦理,及購入公司債有下單金額逾越授權金額等缺失事項。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1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50萬元並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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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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