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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19條第4款、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台幣48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30042589號)

2014-11-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30042589號

受處分人:林○○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查先進光電科技(股)公司101年12月18日經董事長核決購買之設備總金額1.14億日元(約新臺幣31,920千元),已逾新臺幣500萬元,惟該公司遲至101年12月27日始將該案補提董事會追認,核有違反該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所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6條第3款有關資產之取得或處分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均應呈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執行之規定。
二、另查先進光電科技(股)公司102年度從事避險性衍生性商品交易,每月僅評估1次且董事會未授權高階主管監督與控制交易風險及管理交易,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9條第4款、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有關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並定期評估風險,及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前開高階主管人員之規定。
三、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前開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19條第4款、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林○○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秘書室、主計室】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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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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