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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3款及第8款、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2014-12-02
 
一、裁罰時間:103年12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3款及第8款、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經查該公司購買素地有未於取得後9個月內送件申請建造執照;與消費者簽訂「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約定價金信託未確實將收取價金撥轉至信託帳戶、與受託方簽訂信託契約書有未確實依約定定期提供銷售明細以供受託方核帳及有未完整提供買方資料;對擔保品估價未審慎辦理;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對鑑價機構之委任有與所訂規定不符;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其他交易,有未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後辦理;該公司所銷售之萬寶朝宗保險商品,其保險費繳費方式所適用之折扣,有與所報計算說明書不一致;於102年及101年以年底提高區隔資產現金部位之短期措施,核與本會101年7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1520函示說明二不符;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於上次檢查利害關係人資料有未建檔情事本次檢查仍有類似情形等缺失事項。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3款及第8款、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並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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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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