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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2015-06-29

一、 裁罰時間:104年6月29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 新光產物委託家和保險代理人公司(以下簡稱家和保代)辦理業務,其代理合約未依該公司「保險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收費期限,且未依代理合約規定之期限收取保費,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二) 新光產物未依該公司「保險費管理辦法」之票據收受要點收受支票,且未依該公司「保費收取作業規範」規定不可以使用非該保戶之票據等資料銷帳,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五、 裁罰結果:核處罰鍰合計新臺幣120萬元整。
六、 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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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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