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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15-09-11
一、裁罰時間:104年09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保單收費作業,因電銷人員誤輸入他人信用卡卡號,導致不具利害關係人代要保人繳交保費,而有損害消費者權益之情事發生。該公司內部之收費作業規範,未有相關控制機制,亦未落實執行其內部作業程序,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處以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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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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