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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及糾正2次之處分。

2015-09-04
一、裁罰時間:104年09月0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及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經查有下列違失:
(一)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有保單內容以約定書方式批註變更給付內容,未報送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國內股票投資,實際對停損之控管並非以取得成本為核算基礎,卻採管理成本為基礎,除與內部停損規範不符外,未能落實停損作業之執行,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條第5款規定不符。
(三)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有側重擔保品價值,未考量借戶營運實績欠佳,即予核貸鉅額資金或增貸營運週轉金,核貸作業有欠妥當,與「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19條規定不符。
(四)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未將契約條款內容以傳真、郵寄、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要保人審閱期之情事,核與「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8點第1項規定不符。
(五)稽核單位人員之任用、調任及考核查有未依規由總稽核簽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者,且稽核單位人員之考核有間接由總經理核定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實施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合計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2次。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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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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