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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板信商業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所涉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新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但不包括既有客戶之停損或平倉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2016-01-30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025H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16093877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68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劉炳輝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所涉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新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但不包括既有客戶之停損或平倉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事實及理由:
一、未落實認識商品作業:所訂「衍生性金融商品定價政策」,有未考量部位評價、風險成本及營運成本等因素,且未檢核合理性,核未落實「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
二、銷售作業及業務管理未見妥適:有未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下稱「自律規範」)規定告知相關風險資訊並留存紀錄者,核未落實自律規範第25條規定。
三、未落實法令遵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之考核規範,尚未納入非財務指標;有未具備法定資格條件人員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銷售及瞭解客戶作業;尚未建立客戶避險目的及暴險是否與應避險部位相當之控管機制,核未落實應注意事項第10點、第17點及自律規範第25條第2項規定。
四、未妥適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未將其他銀行已核給額度與使用情形納入額度核給考量;對客戶避險與非避險額度之核給未訂定明確標準,且未區分避險或非避險需求;尚未對客戶就非避險目的之交易,訂定期初保證金徵提機制,實際亦未徵提,核有未落實自律規範第25條規定。
五、貴行甫成立金融商品行銷部門(TMU),相關制度及風險控管機制未完備,且前開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爰除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外,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限制新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但不包括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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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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