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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臺灣產物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480萬元整及3項糾正,並命該公司自105年4月15日起停止辦理有關商業火災保險投標業務1個月

2016-04-1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0502522292號
受處分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557115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49號8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李泰宏
主旨:本會對臺灣產物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4F125)所列缺失事項,查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480萬元整及3項糾正,並命公司自105年4月15日起停止辦理有關商業火災保險投標業務1個月
事實:
一、對於利害關係人資料有未建檔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商業火災保險之核保作業,有未確實核定天災險費率、保費計算基準與招標公告規格不符及漏計附加險保費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辦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核保作業,對屬同一地址不同年度保險單及同一棟建築物不同樓層保險單,有以不同建築等級費率計算,費率之適用未有一致性及公司建檔樓層數錯誤致保費計收錯誤之情事,核保過程有欠嚴謹,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承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核保作業,有未依公司送審商品核算保費,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辦理汽車竊盜險核保作業,有未依送審商品予以評估及簽署承保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六、辦理傷害保險有未按送審文件核定費率計或未依正確職業類別核定費率,致有少收保費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七、辦理個人及團體傷害保險,支付佣金超逾附加費用率,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定情事。
八、辦理車險理賠,有同一駕駛人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險,及同一駕駛人於短時間內於不同地點多次出險之不合理情形者,及對於出險時間相近或不尋常之理賠案件,有以業務關係考量同意賠付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九、對使用者權限之控管,有由1人持有且未訂定控管規範、未隨業務之調整及時變更、不符分工或牽制及未辦理權限覆查,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
十、辦理保險業資訊公開作業,有未確實更新相關資訊,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定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開事實一,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二、上開事實二,違規事實明確,涉重大違失事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12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命公司自105年4月15日起停止辦理有關「商業火災保險」投標業務一個月。
三、上開事實三,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四、上開事實四,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五、上開事實五,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六、上開事實六,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七、上開事實七,難認公司費率已確實反映各項成本,導致發生費差損情形,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八、上開事實八,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九、上開事實九,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十、上開事實十,辦理保險業資訊公開作業有未確實更新相關資訊情事,其資訊公開之資料控管有欠嚴謹,有害市場健全之虞,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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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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