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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

2016-08-16
一、處分時間:105年8月1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受理銀行行銷通路招攬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以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有電話訪問未徵詢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者,核與「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之2規定及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類全委帳戶之經理費及管理費由帳戶淨值內扣,未於對帳單揭露者,核有違反「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18點第1款第6目規定;有稽核室人員擔任保戶申訴管理委員會及理賠委員會成員,缺乏獨立性,核有欠妥適,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本案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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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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