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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案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

2017-02-10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案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6年2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案件,未依診斷證明書記載傷情認定殘廢程度,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6條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6條及同法第2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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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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