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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彰化商業銀行對大額通貨交易未依規定申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第3項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2017-01-24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52000560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51811609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7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7號
主旨:貴行對大額通貨交易未依規定申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第3項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事實及理由:貴行潭子分行等4家分行對於符合洗錢防制法申報條件之交易,有未登錄電腦大額資料庫或誤刪資料,致未依規定申報者,計4筆。另東門分行等5家分行對非屬「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第4款免申報規定之信用卡客戶12人繳納信用卡款項逾50萬元交易者,雖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惟未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計76筆。前開交易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本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王○○,聯絡電話:(02)89689692,傳真電話:(02)8969135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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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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