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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富士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2023-06-1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富士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事實:貴公司前經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函告失聯而未提供109年下半年暨全年度辦理洗錢防制教育訓練情形,且於110年4月9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業經本會以111年7月15日金管保綜字第11104928002號函核處在案,惟貴公司迄未改善,仍未依限彙報110年度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3條第1項規定不符,經本會於111年10月14日函請貴公司陳述意見,將相關資料郵寄至貴公司登記營業處所及代表人戶籍地址,分別以遷移不明及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有效送達,嗣經本會於111年11月29日辦理公示送達,惟貴公司未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書,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未依限彙報110年度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3條第1項規定不符,違規事實明確且情節重大,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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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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