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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運作之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運作,且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及相關處分。

2023-08-10
一、裁罰時間:112年8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鄭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公司治理有重大缺失,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運作,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及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0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限制貴公司一年內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在建工程除外),屆期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進行;併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令貴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莊OO(下稱莊君)執行總經理職務1年。
八、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1年7月18日至111年8月12日對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金控)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貴公司有下列缺失:
(一)貴公司高階主管配合出席有母公司中信金控大股東辜OO(下稱辜君)參加之中信金控集團召開之會議,如方向會、戰隊餐敘及業務交流會等,其中方向會中討論議題包括保險獲利成長計畫、人壽潛在投資機會評估及地上權工程進度等重要財業務內容;業務交流會簡報之「董事長(係指辜君)開場架構」內容記載中信金控集團相關營運重要議題之執行面規劃,內容涉及保險部分包括策略面、人才面及目標面,其中目標部分列有「每個禮拜要個別開三場會議追蹤討論:銀行、非銀行…董座(係指辜君)會選擇參加各單位重要會議」、「保險:盈餘目標從今年OO億成長到2026年OO億」等。
(二)辜君有參加貴公司內部重要業務會議情事,如保險與銀行協銷會議,會議結論記載「暫定111年協銷目標為OO億,FYC滲透OO%(待松柏會後最終確認)」及明列短、中期追蹤事項;提供不動產投資資料予辜君,內容包括地上權案、棒球場開發案、相關興建營運移轉案(BOT)等不動產重大專案進度報告,並由其參與不動產投資處會議;提供人事資料予辜君,以利其約見新到任主管。
(三)貴公司配合辜君行程一同考察貴公司不動產投資標的,且將貴公司不動產投資藍圖簡報提供辜君秘書及中信金控專門委員張OO(下稱張君)秘書。
(四)貴公司將重要不動產投資之財務進度及可行性評估報告提供予張君秘書,再由張君秘書請示張君是否安排顧問面報;另有將高階主管人選之人事資料提供予張君,並由其參與面談。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略以,保險業應訂定各種資金運用、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保險業應落實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依前揭事實,貴公司由高階主管透過中信金控主持會議、貴公司內部會議、提供內部資料等方式,向於貴公司無擔任職務之辜君或張君陳報財、業務及人事相關事項或諮詢意見,致使中信金控大股東辜君與貴公司間權責混淆,公司治理運作及內部控制制度顯有缺失,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上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且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1,0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限制貴公司一年內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在建工程除外),屆期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進行。
(二)貴公司總經理莊君對於落實公司治理不但未以身作則,反而指示或要求貴公司高階主管配合辦理,足顯其公司治理觀念嚴重不足,使中信金控大股東辜君與貴公司間之權責混淆不清,致貴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未有效善盡負責人督導職責,併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令貴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莊君執行總經理職務1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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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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