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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草案預告

預告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2017-03-1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600033690號
主旨:預告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三、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 鑑於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所辦理之業務亦為我國一○七年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相互評鑑之重點,本草案明定銀行應於本(一○六)年底前依修正後規定,對OBU客戶完成重新辦理確認客戶身分審查程序並檢討其風險程度等級。考量本案前已召開草案研商會議,並已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之增修意見,為掌握時效,爰就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十四日,以利銀行配合執行。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十四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 電話:02-89689798、89689793
(四) 傳真:02-8969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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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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