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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金融

金管會兩岸經濟協議答客問(文宣摺頁文字檔及圖文檔)

2010-07-16

問題1: ECFA和金融機構進入大陸市場有何關聯?
答:由於我國金融業者進入大陸市場的時間已落後其他外國金融業者,所以我們要將金融服務業列入ECFA的早期收穫清單,國內金融業者進入大陸市場設立分支機構及在當地經營業務,才能取得比其他外國金融業者更為有利的條件。

問題2: ECFA早期收穫協商,大陸方面對我國銀行進入大陸市場有哪些具體承諾?我方對陸銀來臺又有哪些具體承諾?
答:大陸方面在銀行業部分共有6項承諾,包括:我國銀行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滿1年,可申請設立分行、子銀行;分行、子銀行設立滿2年且申請前1年獲利,可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但只要設立滿1年且有獲利,就可先申請辦理大陸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至於獲利的條件,則是以個別銀行在大陸地區所有分行的損益合併來看;另外,分行、子銀行還可設立針對小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專營部門,我國銀行申請在大陸中西部、東北部設立分行,大陸方面在資格條件及經營業務,將給予便利。至於我方僅有1項承諾,即大陸地區銀行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滿1年,可申請設立分行。

問題3: ECFA單對國內銀行業者有什麼好處?
答:目前外國銀行進入大陸市場從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到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至少要5年(包括辦事處2年,分行3年)。依據大陸方面的承諾,我國銀行從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到經營人民幣業務,只需要2年至3年,其中7家已在大陸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超過2年的銀行,最快只要1年就可經營大陸臺資企業的人民幣業務,所以對銀行業的業務發展以及解決大陸臺商融資困難,幫助很大。同時,我國中小企業到大陸投資為數不少,所以我國銀行還可為中小型臺商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服務,未來營業據點更可向大陸中西部及東北部延伸,有助於我國銀行業的進一步發展。


問題4: ECFA對國內證券期貨業者有什麼好處?
答:大陸方面在證券期貨業部分有3項承諾,包括對符合條件的我國金融機構在大陸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給予適當便利;儘快將我國證券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列為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可以投資金融衍生性產品的交易所名單;簡化我國證券從業人員在大陸申請從業人員資格和取得執業資格的相關程序。至於我方對大陸證券期貨業者進入國內市場,則沒有承諾項目。大陸方面承諾的項目,對於國內業者赴大陸地區發展,取得較一般外資進入大陸市場更為有利的條件,有助業者在大陸市場的經營發展及增加國內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動能,並促進雙方業務經驗交流。

問題5: 國內證券期貨業者期待的「全資全照」,未見列入早期收穫清單,政府有幫業者爭取嗎?
答:在雙方協商的過程中,包括國內證券業者期待的「全資全照」及期貨業者期待的赴大陸參股,都是我方積極爭取的項目,也向大陸方面充分說明,給予我國業者更為有利的條件,對大陸金融市場的發展,會有相當積極正面的效果。但是大陸本地業者來臺設立營業據點的意願不高,而且考慮其他外國證券期貨業者可能也會要求大陸方面比照辦理,所以給與我方的承諾,暫難完全滿足國內業者所有期待,金管會將秉持為業者創造更有利經營空間的原則下,與業者共同規劃後續服務貿易協議的協商,努力爭取更多優惠條件。

問題6: ECFA對國內保險業者有什麼好處?
答:大陸方面在保險業部分,承諾對我國保險業者進入大陸市場,得以整合或策略合併所組成的集團為「5、3、2」(註)條件的審核標準。我國雖然在5年前就有保險業者進入大陸市場,但是目前仍有部分保險業者無法符合「5、3、2」的條件,所以這次大陸方面的承諾,國內金控公司的保險子公司就可以用整合方式來符合「5、3、2」條件,非屬金控的保險業者也可以透過策略聯盟的方式,組成集團來計算「5、3、2」,所以對於打算進入大陸市場的國內保險業者,仍具有相當實益。
註:「5、3、2」是指保險公司的資產要達50億美元以上、設立期間滿30年且已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2年以上。

問題7: ECFA簽署後,我國保險市場是否就此門戶洞開?
答:這次ECFA保險業早收清單,我方並無承諾項目,所以依據兩岸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大陸保險業只能到國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參股投資。由於代表人辦事處只能從事資訊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非營業性活動,參股投資國內保險業也有持股比例的限制,所以我國保險市場應不會有門戶洞開的疑慮。

問題8: 這次金融服務業的早期收穫清單沒有達到業者期待的項目,未來要如何處理?
答:由於兩岸金融市場不僅在對外開放幅度上存有落差,雙方市場更存有結構性差異,所以兩岸金融議題的協商必然須循序漸進,不可能在早期收穫協商階段,就完全滿足國內金融業者的所有期待。在ECFA生效後的6個月內,我方還要和大陸方面展開「服務貿易協議」的協商工作,所以在這段時間,政府會積極和業者討論下一階段的協商策略,並在協商開始後,繼續為國內金融業者爭取有利的條件。

問題9: 陸銀來臺會不會匯入大量資金來影響我國的金融秩序?
答: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陸銀在臺分行的最低營運資金為新台幣2.5億元,如果陸銀要增加營運資金,還須事先報經金管會許可,如果陸銀想要匯入的金額,和它的業務項目或業務規模並不相當,金管會就不會同意。另外,兩岸金融往來辦法還規定陸銀分行的營運資金,其中的30%必須按照金管會指定的資產保存。

問題10: 陸銀有無可能先來設分行以後再參股,逐步掌握我國金融市場?
答: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雖然已經訂有陸銀參股投資國內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但是這部分的規定還沒有施行,也就是目前還沒有開放。即便以後開放了,由於辦法規定同一家陸銀不能同時在國內設立分行又參股投資,而且陸銀對個別銀行的持股比率不得超過5%;陸銀及大陸地區投資人(QDII)對個別銀行的合計持股比率不得超過10%,還有陸銀派任的董事,也要經過金管會的同意,所以國內金融機構不會被陸銀所掌握。

問題11: 陸銀來臺後對本國銀行業者的影響如何?
答:陸銀申請來臺設立分行的資格條件,較一般外國銀行來臺的條件更為嚴謹,包括它的資產或資本要在世界銀行中排名前二百大,還要在OECD國家設有營業據點5年以上,所以可以有效控管陸銀進入國內市場的家數。我國開放外國銀行來臺已超過50年,本國銀行具有豐富業務競爭經驗,而且擅長外匯、消費金融及財富管理業務,又與國內企業建立長期往來關係,所以陸銀短期內很難和本國銀行競爭。

問題12: 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資料會不會遭到不當運用?
答:目前聯徵中心對金融機構查詢信用資料已有完備的管理機制,包括金融機構查詢前要先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而且聯徵中心對會員機構查詢資料的管控,已採電腦線上即時監控,也就是金融機構在查詢客戶信用資料的同時,聯徵中心的電腦會馬上比對這家金融機構以前有沒有報送過這個客戶的信用資料,一旦發現沒有報送的紀錄,電腦就會拒絕查詢。此外,聯徵中心也會監控會員機構的查詢數量有無異常,一旦出現異常訊號,就會立刻派員進行專案查核,如發現不法情事,除停止查詢權利外,也會通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罰。

問題13: 陸銀來臺後如果有不當競爭情形要如何處理?
答:任何銀行業者如果以高利吸收存款、低利貸放資金等非商業手段擾亂國內金融秩序,金管會可依銀行法第61條之1及相關金融法規處理。其次,公平交易法對於限制競爭及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有管理規範,所以陸銀如有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也可依公平交易法第36條、第41條處理。

問題14: 開放國內銀行到大陸設立分行、子銀行會不會影響國內金融市場穩定?
答:目前有7家本國銀行符合大陸地區法令所規定的設立分行或子銀行資格條件,估計他們升格分行所需匯出的資金約新臺幣105億元,僅分別占這7家銀行資產總額及淨值的0.08%及1.53%。另外,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大陸地區分行的資金來源50%以上需來自大陸當地存款及同業拆借,所以不會排擠國內經濟發展所需資金。

問題15: 政府只關心大型銀行,沒有給中小型銀行到大陸發展的機會。
答:對於銀行赴海外或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政府是以銀行的守法性、財務健全性為主要考量,以往國內銀行必須符合資產及資本總額在國內銀行排名前十大方能申請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規定,金管會已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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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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