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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訂定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金管證交字第1020044212號)

2013-11-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20044212號

一、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 前揭公司為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億元者,於本令發布日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最近一次股東會有董事或監察人之改選或補選,且於該次股東會修正其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得自下次股東會起始將電子方式列為其表決權行使管道之ㄧ。
三、 本令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金管證交字第一○一○○○五三○六號令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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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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