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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公布修正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101 年1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9631號令)

2012-01-04

一、 為強化外國公司來臺上市(櫃)之監理機制、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擴大公開招募有價證券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範圍、賦予上市(櫃)、興櫃公司之少數股東申請檢查公司特定事項之權利、有價證券之申請上市、停止或回復買賣及終止上市等事項,由現行證券交易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制修正為備查制,及基於處罰衡平性之考量,檢討修正罰則章之部分規定,金管會爰研提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前經行政院於99年4月14日及同年10月26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100年12月12日三讀修正通過,並經總統101年1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9631號令公布。
二、 本次修正條文共計26條,除第36條第1項第2款自102會計年度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本次修正將有助完備外國公司來臺上市(櫃)之相關法制,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有利於推動國際會計準則政策如期實施,及提升股東權益之保障。
附件1:總統令
附件2: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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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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