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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2015-01-06

為加強股東會委託書管理,並遏止價購委託書及強化不法行為之查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擬「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委託書規則」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本次「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委託書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避免徵求關係之複雜化,爰明定金融控股公司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後,其子公司於該次股東會不得再有徵求行為或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修正第六條第六項)
二、 為強化對徵求作業及相關人員之管理,爰規定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申報各徵求場所人員資料,並辦理異動申報,未經申報之人員不得有徵求行為。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或其徵求場所辦理徵求事務人員違反前揭規定者,該徵求人及其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於一年內不得擔任徵求人或代為處理徵求事務,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價購委託書等規定者,前揭業務限制期間為三年。(修正第七條之二)
三、 為瞭解委託書流向,俾利查核,爰規定委託書應加蓋徵求場所章戳,並由徵求場所辦理徵求事務之人員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修正第十條第二項)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2774-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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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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