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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04-15

鑑於法令遵循制度為內部控制重要一環,為提高保險業對法令遵循制度之重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次共計修正12條,新增1條,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 為強化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機制,並健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要求保險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相關風險之管理機制及遵循相關法令之作業程序,以降低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發生之風險。(修正草案第8條)。
二、 為強化保險業內部稽核制度,確保內部稽核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適任及具備足夠專業能力,增修該等人員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應完成之訓練及條件。(修正草案第16條、第17條)
三、 為強化內部稽核機制,要求年度稽核計畫應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核議,及規定稽核計畫至少應包含之內容。(修正草案第19條)
四、 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年度報表之申報期限調整為3月底,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之提報期限亦為3月底。(修正草案第25條、第29條)
五、 為提高對法令遵循制度的重視,強化法令遵循主管之專業訓練及其角色功能,修正法令遵循主管為二階制,將「法令遵循主管」修正為「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並要求法令遵循單位應為隸屬於總經理之專責管理單位,主管應為副總經理層級之專職人員,並新增法遵主管及人員每年最低應受訓20小時及應申報名單等資料之規定。(修正草案第30條)
六、 為強化法令遵循單位之角色功能及制度之有效性,增訂法令遵循單位應達成之功能目標,並規定法令遵循單位對各單位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應分析原因及提出改善建議,簽報總經理後,提報董(理)事會。(修正草案第30條之1)
七、 鑑於法令遵循制度及計畫之擬定應屬法令遵循單位之職責,並考量保險業之商品或服務涉及消費者權益,及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可能產生的法令遵循風險,另為確保法令遵循制度之有效性及強化法令遵循之功能,增訂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之相關事項。(修正草案第31條、第32條)
八、 配合修正草案第30條修正法令遵循主管為二階制,增修其他單位應指派人員擔任該單位法令遵循主管,並考量部分保險業亦設有國外分支機構,增訂法令遵循單位應督導國外分支機構遵守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之規定。(修正草案第33條)
九、 為強化保險業法令遵循制度,增修法令遵循自行評估頻率為每半年至少一次,並增訂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及應指定專人辦理之規定。(修正草案第34條)
十、 本辦法施行後,保險業應依第8條及第30條規定調整組織並配合辦理相關作業,為避免施行後業者不及調整,增加自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調整之規定,俾利業者遵循。(修正草案第40條)
金管會將於近期依規定就修正草案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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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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