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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15日)

2014-04-16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1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2048)申報發行103年度第1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總額上限新臺幣12,000,000,000元乙案,有申報書件不完備之情事,該公司業於103年4月14日自行補正。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凱基投信申報募集開放式「凱基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股票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之「凱基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整,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乙案,自103年4月15日申報生效。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亞太地區高股息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凱基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新臺幣1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參、香港商麥格理資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4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香港商麥格理資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前分公司經理人張○○。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66條第1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香港商麥格理資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前分公司經理人張○○於101年12月13日正式發布研究報告前,先行於101年12月12日以電子郵件通知特定客戶應注意或先行了結股票,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二)前揭缺失顯示香港商麥格理資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於該公司證券從業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無有效機制預防、阻擋或禁止研究員於研究報告正式發布前將相關內容通知第三人,其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執行。
五、裁罰結果:
(一)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予以警告處分。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香港商麥格理資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停止前分公司經理人張○○一年業務之執行。

肆、花旗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4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花旗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研究員張○○。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66條第1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花旗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研究員張○○於101年12月14日正式發布研究報告前先以電子郵件或電話傳遞相關訊息予其集團內部人員及客戶,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二)前揭缺失顯示花旗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該公司證券從業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無有效機制預防、阻擋或禁止研究員於研究報告正式發布前將相關內容通知第三人,其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執行。
五、裁罰結果:
(一)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予以警告處分。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花旗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前研究員張○○一年業務之執行。

伍、廢止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86)臺財證(二)字第二七三四八號函及本會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金管證券字第○九八○○四二五八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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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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