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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開放銀行以期貨交易人身分辦理期貨多頭避險交易

2014-10-16

金管會為健全期貨市場發展,提高法人參與期貨市場比重,擴大銀行業避險工具之運用,近日將修正發布銀行以期貨交易人身分辦理期貨交易規定(下稱本規定),開放銀行辦理股價類期貨多頭避險交易,並將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歐洲期貨交易所合作之一天期期貨納入銀行辦理國外期貨交易免申請核准之標的範圍。
依據現行規定,銀行以期貨交易人身分辦理股價類期貨交易,僅限於為規避持有股票現貨之跌價風險而辦理之空頭避險交易,而未開放期貨多頭避險操作。鑒於股價現貨部位與期貨部位具有高度相關及替代性,開放銀行運用期貨多頭避險交易,與現貨投資策略搭配運用,可提高銀行資金運用效率;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歐洲期貨交易所合作之一天期期貨契約,已於103年5月15日正式掛牌交易,鑒於該國際合作期貨商品係由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契約所衍生之期貨契約,性質等同我國期貨市場之盤後交易,銀行得藉以即時調整期貨部位,有利其避險交易策略之運用。故金管會修正本規定,開放銀行辦理期貨多頭避險交易,並將銀行從事上開國際合作期貨商品交易,納入銀行辦理國外期貨交易免申請核准之標的範圍,另基於金管會秉持之雙翼監理原則,同時強化銀行內部風險管理等控管機制,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開放銀行得於期貨市場先建立多頭避險部位,限額為銀行核算基數百分之五(所稱核算基數屬於調整後淨值之一種計算方式),且該多頭避險部位與股價類現貨部位合計,不得超過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限額及個股限額。
二、 開放銀行得辦理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之國際合作期貨交易商品。
三、 銀行辦理期貨交易應訂定內部作業準則,內容包括交易原則與方針、交易作業程序、風險管理措施及查核程序等相關作業程序,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施行,除辦理非屬國際合作商品之國外期貨交易須事先申請外,應於辦理後十五日內將上開內部作業準則及開辦日期報金管會備查。
規劃辦理股價類期貨多頭避險交易之銀行,應修正現行內部作業準則,經董(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應於辦理後15日內將修正後內部作業準則及開辦日期報金管會備查;至於未規劃辦理該項交易之銀行,應檢視其現行內部作業準則是否符合本案規範內容,未符合者應於本規定發布後6個月內修正內部作業準則,並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本會備查。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85、8968-979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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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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