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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為增進電子票證發展,行政院通過「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2015-04-23

隨著新興科技之應用已逐漸改變支付模式與型態,為因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立法及促進電子票證發展,行政院於本(104)年4月23日第3445次院會通過「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可相互兼營對方業務,並強化業者發揮其自律功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法有益於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健全經營及發展,並提升支付工具間運用之功能,增加支付之便利性,對於扶植我國電子票證產業發展與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重大正面效益。金管會將積極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修法程序。該條例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資明確,修正發行機構及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定義。另考量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對電子支付機構所收受之儲值款項已訂有相關監理規範,爰多用途支付使用定義將該類型之儲值款項排除適用。(修正條文第3條)
二、 為提供電子票證持卡人更多元之支付範圍,提升支付工具間交互運用之效用,開放發行機構發行記名式電子票證於符合一定條件,得依持卡人指示,將儲存於記名式電子票證之款項移轉至同一持卡人之電子支付帳戶,並授權主管機關得限制該移轉金額。(修正條文第5條之1)
三、 基於電子票證業務與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互兼營有其實益,開放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與電子支付機構得相互兼營對方業務。(修正條文第7條及第29條)
四、 為強化業者自律功能及健全電子票證市場發展,增訂發行機構及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之機構應加入自律組織,且應遵守自律組織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修正條文第29條之1)
五、 為維護市場秩序,增訂販售非發行機構所發行電子票證者之刑罰。(修正條文第30條)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7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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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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