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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保險業得投資之金融科技事業之主要業務範圍及相關配套措施

2015-09-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訂保險業得投資金融科技事業之主要業務範圍,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前開令之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資訊科技之發展已驅動金融服務及商業模式的改變,為利保險業因應此一趨勢,並藉由金融科技之發展以提升競爭力,經參考國外目前所發展之金融科技事業(Financial Technology, FinTech)類型,於徵詢業界相關意見後,研訂旨揭相關規定,將金融科技事業認定為保險相關事業,及該等事業與金融保險業務密切相關之認定標準。
旨揭相關規定之重點如下:
一、 明定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及無線通訊之金融科技事業且合於下列規定者,認定核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二、 上開保險業得投資之金融科技事業其過半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須來自金融業,惟保險業對該金融科技業之投資如不具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得排除該規定之適用。
三、 明定該金融科技事業如未符合第二點所定比率下限時之緩衝調整期及展延期限,並明定逾期仍未符合規定時,保險業應提報處分持股計畫。
四、 明定保險業與該金融科技事業間,對個人或客戶資料之保護,及該金融科技事業如為保險業之實質利害關係人,應自律性納入利害關係人範圍管理。
五、 明定保險業所投資金融科技事業之主要業務不得為硬體設備製造、銷售及租賃。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得投資金融科技事業之範圍之令釋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1aw.fsc.gov.tw/la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7日內,於上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得投資之金融科技事業之主要業務範圍及相關配套措施」令及逐點說明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80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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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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