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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為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規定

2015-09-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完成「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轉投資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規定」草案預告程序,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為利金融機構藉由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FinTech)之發展以提升競爭力,研議訂定本規定草案,將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一併認定為金融相關事業,及該等事業與金融業務密切相關之認定標準,並經參考預告期間各界意見後適度修正,將循行政程序以令發布。本令共六點,主要規範重點如下:
一、 明定本令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點)
二、 明定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所轉投資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之定義及主要業務範圍:
(一) 資訊服務業:從事與金融機構資訊處理作業密切相關之電子資料處理、涉及金融機構帳務之電子商務交易資訊之處理,或研發設計支援金融機構業務發展之金融資訊系統者。
(二) 金融科技業:利用資訊或網路科技,從事輔助金融機構業務發展之資料蒐集、處理、分析或供應,或提升金融服務或作業流程之效率或安全性,或設計或發展數位化或創新金融服務者。(第二點)
三、 明定該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之主要業務不得為硬體設備製造、銷售或租賃。(第三點)
四、 明定該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之年度營業成本或營業收入來自金融事業及金融服務之比率下限為51%,惟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對該資訊服務業或金融科技業之投資如不具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例如持股比率低於20%),得排除該比率下限規定之適用。(第四點)
五、 明定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就該資訊服務業或金融科技業之年度營業成本及營業收入來自金融事業及金融服務之比率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及該等事業如未符合第四點規定時之緩衝調整期及展延期限,以及屆期仍未改善時,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提報處分持股計畫。(第五點)
金管會另表示,為符合法制體例,有關原草案對個人或客戶資料保護及對實質利害關係人管理之規定,已於本令規定中刪除,惟仍將於個案核准函中要求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配合辦理。
附件:本令規定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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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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