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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放寬投信事業轉投資範圍

2015-12-09

新聞稿  2015/12/9

放寬投信事業轉投資範圍

為協助投信業者結合金融科技業輔助其業務發展與提升經營效率,並運用既有之銷售業務人力資源、對證券及金融市場之研究經驗與專業分析能力,擴展投信經營業務範圍以推動投信產業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近日放寬投信事業得轉投資下列事業:
一、 金融科技產業,包括金融資訊服務公司、行動支付業、第三方支付業及大數據處理業。
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投資成立從事基金網路銷售業務之公司。
三、 本國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且投信事業辦理基金銷售、對全委投資業務為推廣或招攬之業務人員,得兼任本投信事業轉投資持股100%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人員。
四、 本國創業投資事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及外國資產管理機構。投信事業轉投資外國資產管理機構,其承作業務範圍依當地主管機關規定為之。投信事業運用基金資產或經營全權委託業務,與所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或外國資產管理機構皆同以投資為業務,應遵循相關利益衝突防範規定。
投信事業轉投資各事業應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投信事業轉投資全部事業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投信事業淨值之40%,並應對轉投資事業擬具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就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確保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行為。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2774-740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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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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