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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鼓勵保險業者開發多元化創新地震保險商品

2016-02-25

為提高民眾住宅因發生地震可能導致財物損失之保障,目前除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外,產險業已開發多項附加地震保險商品,民眾可依實際需要加保,如擴大地震保險(不動產增加保額,動產另行約定)、超額地震保險(不動產增加保額)及輕損地震保險(不動產及動產非全損保障)等附加條款,以獲取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以外之其他保障。且為了提供民眾更多元化之地震保險商品選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責成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主動依保障範圍、地質結構、房屋耐震程度等不同風險因素設計多元保單,以符合民眾需求,而上揭商品屬創新商品須金管會核准,亦將配合儘速審查。
金管會另呼籲民眾於購買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時,如需移轉因地震導致之財物損失,則可斟酌自身需求加保擴大地震保險附加條款,並且提醒民眾於購買住宅火災附加地震保險商品時,宜先瞭解該商品之保障內容及相關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提醒民眾,擴大地震保險的費率計價則會考量房屋所在位置不同、樓層不同,而採差別計價,且承保範圍不只建築物本身,有包含建築物內部動產。目前有15家產險業者開辦該業務,承保情形略述如下:
一、保險標的物:建築物及建築物內動產。
二、承保範圍:
(一)經要保人及保險公司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保險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毀損或滅失,於扣除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給付之部分,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二)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下列各項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1.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2.臨時住宿費用:本附加條款所承保之住宅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他處,所支出之合理且必需之臨時住宿費用並附有正式書面憑證者,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臺幣3,000元,但以60日為限。本項臨時住宿費用保險公司以超過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新臺幣20萬元)部分再予賠付。
若民眾需進一步瞭解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加保擴大地震保險附加條款等保障內容,可逕洽各產物保險公司或電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連絡電話02-2507-1566。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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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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