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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105年5月受理金融機構申請増設國內分支機構相關措施

2016-04-28

依據「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符合第三條第二項配合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者,或符合財務業務健全性條件(附表1)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得於每年五月向金管會申請增設分支機構。
    該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配合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係指申請前一年5月1日起至本年4月30日止,協助政府接管、經營管理或承受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者。另該辦法第四條所稱「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即「無本國銀行或信合社設置」且「平均每一金融機構(含農漁會及郵局)服務人口數高於全國平均數」之地區鄉鎮(附表2)。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申請前三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同業三年平均值之一點五倍以上。但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同業三年平均值之一點五倍逾百分之五時,信用合作社申請前三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亦得為之。」依據銀行局公布之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資產品質評估分析統計表計算,全體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最近三年(102年-104年)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為10.76%,其1.5倍為16.14%。但信用合作社申請前三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5%以上,亦符合本款條件。
    為鼓勵金融機構主動提出友善婦女的融資方案,就金融機構對於中小企業主為女性之放款核貸績效結果,將持續列為本年度審核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之評核項目,以建構婦女友善的就業與創業環境。
金管會表示,金管會於年度審查時將就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申請機構財務業務狀況,決定得增設分支機構之金融機構名單。另信用合作社分支機構之增設,將考量申設地區之信用合作社密集度及全體信用合作社之均衡發展予以核定。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68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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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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