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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2016-07-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配合有限合夥法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另配合住宅法之公布施行與國民住宅條例之廢止,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與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之修正發布,已研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現行管理辦法條文共十二條,本次修正八條及增訂一條後,全文共十三條,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 配合住宅法之公布施行、國民住宅條例之廢止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之修正,修正保險業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公共投資項目,刪除國民住宅及排除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配合有限合夥法之公布施行,並考量有限合夥事業之特性及參酌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增列被投資事業得為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及其應符合之規定,及明定保險業以擔任有限合夥人為限及保險業投資該等被投資事業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並增列投資限額之計算基礎。(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七條)
三、 配合第五條修正,並基於監理之一致性及考量有限合夥事業之特性,增列保險業投資有限合夥事業,對同一被投資對象之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對象實收出資額半數者,應遵循之監督及內部稽核管理相關控制作業,以及應辦理資訊公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 鑑於我國有限合夥事業尚處於籌設規劃階段且投資風險相對較高,引入被投資事業得為有限合夥事業初期,不宜開放保險業得採事後查核方式辦理,爰明定保險業依規定投資有限合夥事業者,仍應檢具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送審書件,但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有限合夥事業,日後於原出資比例範圍內參與被投資事業之現金增資者,得採事後查核方式辦理。另為鼓勵及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透過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投入國內待扶植之新創事業及五大創新產業,放寬保險業投資同一創業投資事業得採事後查核方式辦理之適用門檻。(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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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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