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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對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裁罰一事之說明

2016-08-19
關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因紐約分行防制洗錢法令遵循之缺失,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裁罰一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說明如下:
一、 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於104年對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辦理現場檢查,檢查結果認為該分行有未落實可疑交易篩選、申報作業等法令遵循之缺失。105年5月經兆豐銀行將2月份收到之檢查報告提供金管會,該檢查報告雖未提及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將採取之處分,惟金管會立即要求兆豐銀行確實辦理改善。
二、 105年7月底兆豐銀行接獲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通知,將就該行紐約分行之缺失進行裁罰,經兆豐銀行於105年8月至金管會口頭說明後,金管會即與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聯繫,表達金管會已要求兆豐銀行全力協助紐約分行採取各項改善措施,儘速完成並符合當地防制洗錢等規定。
三、兆豐金融控股公司今(8月19)日發布新聞(重大訊息)表示,兆豐銀行遭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以該行紐約分行所建立之防制洗錢遵循計畫未能有效執行而予以裁罰1億8千萬美元。該行將與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簽署書面協議,並委任專業顧問公司協助改善相關缺失。
四、針對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防制洗錢法令遵循之缺失,而為當地主管機關處分案,金管會已再度要求該行督導紐約分行儘速完成改善,妥為因應事件可能產生之影響,並檢討相關人員之責任。
五、兆豐銀行105年3月底資本適足率為13.79%;104年度稅後淨利約新臺幣(以下同)257億元,105年上半年度稅後淨利約134億元。金管會已請兆豐銀行評估本次裁罰對其財務業務之影響。
六、加強防制洗錢係國際金融監理共同遵守之規範,金管會已依國際標準,訂定防制洗錢相關規範,金管會重申各銀行應落實執行,無論國內或海外分支機構,總行皆應督導強化防制洗錢法令遵循。針對本次兆豐銀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裁罰,金管會特別要求各銀行應加強檢視海外分支機構之防制洗錢風險控管:
(一)強化稽核制度:總行稽核單位應再加強查核海外分支機構之防制洗錢是否符合當地規定,必要時應委由外部第三人進行查核,或委由外部獨立專家評估相關防制洗錢政策及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如委由外部獨立專家進行查核或評估,總行應善盡督導之責。
(二)落實法令遵循:總行應再確認海外分支機構之法令遵循主管確實熟悉國際及當地之防制洗錢法令規範,並應向總行專責單位彙報,以利總行採取適當督導措施。總行應再加強督導海外分支機構依國際防制洗錢標準及當地法令規定,加強可疑交易之辨識能力,並落實可疑帳戶監控等作業。
        金管會強調,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係金管會重要職掌。金融機構做好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內部稽核等內部控制工作,是金融穩定及市場發展之基礎,期盼所有金融機構能夠落實執行。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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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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