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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有關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2項法規

2016-09-28

為強化公開收購應賣投資人權益之保障,金管會研擬修正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2項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為確認公開收購人有足夠資金完成公開收購,規範由具有證券承銷商資格之財務顧問或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採行合理程序,審核資金來源並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確認書,或由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出具上開證明雖會增加收購人些許成本,但可強化投資人權益之保障。
(二)強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及審議委員會對公開收購重要資訊的查證責任。
(三)公開收購支付收購對價時間原則上不可變更。
(四)強化公開收購資訊揭露,包括條件成就前公開收購人取得其他主管機關准駁文件、全數收購對價已匯入受委任機構名下之公開收購專戶,及條件成就後應賣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最高數量公告及申報義務,以提供股東應賣決策參考。
(五)為衡平公開收購人與應賣人權利義務,明定公開收購人未將全數收購對價匯入受委任機構名下之公開收購專戶,參與應賣之投資人得撤銷應賣。
(六)增訂受委任機構應設立專戶辦理款券收付且專款專用,及增訂受委任機構之消極資格條件。
二、「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增訂特別記載事項,將公開收購說明書所引用之外部專家評估或意見,藉由資訊公開,提供投資人參考,外部專家並應於公開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
(二)規範以現金為收購對價者,如係多層次架構之收購,應揭露最終資金提供者之身分及相關資金安排等重要資訊。另公開收購人如為公司且併購資金係自有資金者,應以本次公開收購公告時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告,加強分析說明本次收購資金來源之合理性。公開收購人並應出具負履行支付公開收購對價義務之承諾書,連同資金安排之所有協議或約定之文件,併同公開收購說明書公告。
(三) 增訂公開收購人應揭露對被收購公司於收購完成後重大取得資產之計畫內容。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2774-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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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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