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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我國銀行體系已具備相當程度之金融韌性

2016-10-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我國之金融監理措施均與國際同步,已能有效提升金融韌性(Financial resilience),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97年金融危機後,為改善銀行體系承擔經濟及金融衝擊之能力,以提升其金融韌性,並促進金融市場穩定發展,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下稱BCBS)、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等國際組織陸續發布相關改革文件,金管會已與國際規範同步採行相關重要措施,說明如下(詳附件):
一、 資本適足性:為提升本國銀行資本之質與量以符合Basel III 標準,金管會自102 年起逐年提高資本適足比率之最低法定要求,自108年起,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分別須達7%、8.5%及10.5%。
二、 槓桿比率:為改善資本計提時風險權數適用不一致之情形,並補充上開以風險為基礎之最低資本要求,金管會參採BCBS規範,規定槓桿比率(第一類資本/暴險總額)不得低於3%,並自107年起正式實施。
三、 流動性覆蓋比率:為強化銀行短期流動性之復原能力,金管會與中央銀行已自104年起導入實施流動性覆蓋比率(高品質流動性資產/30天內淨現金流出金額),並自108年起不得低於100%。
    截至105年第2季底,本國銀行平均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已分別達10.22%、10.54%及12.98%,均高於108年法定最低標準,且依據105年壓力測試結果,本國銀行在壓力情境下之平均資本適足比率及槓桿比率亦高於105年之法定最低標準,顯示我國銀行業已具備一定之金融韌性。
    為提升我國銀行業之風險承擔能力及國際競爭力,金管會將持續關注國際監理改革趨勢與國際經濟及金融情勢之變化,並參酌國際規範採行相關措施:
一、 持續辦理監理壓力測試:金管會將持續觀察國內外經濟及金融情勢變化,針對特定風險或整體部位設定壓力情境,適時辦理監理壓力測試,以瞭解銀行於不利情境下之風險承擔能力。
二、 建立淨穩定資金比率:為使銀行持有足夠之長期穩定資金以支應其業務發展,金管會與央行參酌BCBS規範,正研議訂定淨穩定資金比率(可用穩定資金/應有穩定資金)規定,並預計與國際規範同步自107年起實施。
三、 適時實施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金管會目前已訂有實施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之授權規定,考量近幾年採行增提備抵呆帳措施已具有類似於經濟景氣擴張時增加資本之效果,未來亦將參考國際實施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情形,適時採行相關措施。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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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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