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放寬期貨信託基金募集及銷售相關規範,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2017-02-02
為推動數位化金融環境及增進期貨信託業務之發展,並因應業者實務需求,金管會爰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並將於近期發布施行。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基金風險預告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開放期貨信託事業接受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時,期貨信託基金之性質及可能風險之告知,除指派登記合格業務員解說外,亦得透過電子化方式辦理。(修正本規則條文第30條及本辦法條文第20條)
二、 放寬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業務員資格條件:放寬期貨信託事業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員之資格條件與銷售機構人員一致,並增訂「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之ㄧ第一項所訂資格條件,且具銷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三年以上經驗者」亦得擔任銷售機構人員。 (修正本規則條文第48條)
三、 簡化基金募集之作業程序:為利期貨信託事業得即時因應市場需求募集發行期貨信託基金,及考量欲辦理追加募集之基金其發行計畫前已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爰修正期貨信託事業募集基金計畫提報董事會之作業方式,及放寬期貨信託事業辦理追加募集基金案件無須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本辦法條文第17條)
四、 簡化基金追加募集相關申請書件:考量追加募集案件主要係提高募集總面額,其他內容尚無需修訂,並配合放寬期貨信託事業辦理追加募集基金案件無須經董事會決議,爰參酌本會105年1月6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53784號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規定,追加募集免附發行計畫及董事會議事錄。(修正本辦法條文第11條)
五、 取消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限制:考量目前期貨信託基金規模及因應業者實務需要,爰刪除「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之規定;惟基於風險分散原則,明定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委託買賣股票及從事期貨交易,應評估交易對象風險,訂定相關風險衡量、分散及控管措施,以避免基金交易對象過度集中。 (修正本辦法條文第49條)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聯絡電話:2774-7286
 
  • 瀏覽人次: 3157
  • 更新日期: 2017-08-10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