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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研擬修正「信用合作社法」部分條文

2017-03-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信用合作社與中小型事業性質相近,惟因其非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之適用對象,致無法享有該二條例之租稅優惠。金管會為鼓勵信用合作社創新及吸引人才,強化其經營競爭力,爰研擬修正「信用合作社法」,增訂相關租稅優惠規定;又鑒於信用合作社負責人及職員之兼職限制與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之兼職規定不一致,有礙其業務經營,爰一併調整修正為一致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鼓勵信用合作社創新及吸引人才部分
  (一)參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增訂信用合作社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享有之租稅優惠、投資抵減等相關事項。(新增條文第37條之1)
  (二)參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訂信用合作社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增僱一定人數之本國籍員工且提高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及調高基層員工薪資得享有之租稅優惠、適用期間等相關事項。(新增條文第37條之2)
  (三) 基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採年度結算申報制,並參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40條但書規定,明定本法第37條之1及第37條之2自106年1月1日施行至113年5月19日止。(修正條文第51條)
二、有關信用合作社負責人及職員之兼職限制部分
(一)參照銀行法第35條之2第1項,增訂信用合作社負責人之兼職限制,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為取得法律明確充分授權,參照銀行法第35條之2第2項,增訂未具備授權辦法所定之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經理人;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修正條文第16條)
(二)參照銀行法第35條之1,刪除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不得兼任保險、證券事業或其他金融機構之任何職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7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草案係參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及第36條之2、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銀行法第35條之1及第35條之2訂定,各該條文均已施行,且本草案明定本法第37條之1及第37條之2自106年1月1日施行至113年5月19日止,為掌握時效,爰就本草案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以利信用合作社儘速適用,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公告期間14日。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提供意見。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聯絡電話:8968-9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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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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