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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開放投信事業轉投資子公司設立私募股權基金(PE Fund)、辦理受託管理或引介投資PE Fund相關業務

2017-08-01

為擴展我國投信事業業務範圍、增加資產管理規模,並引導國內機構投資者之資金投入國內實體產業,如:公共建設、綠能、長照等國內基礎建設與新創產業,協助我國實體經濟發展,金管會於近日開放投信事業得經申請核准從事下列與私募股權基金(以下簡稱PE Fund)相關業務:
一、 開放投信事業得轉投資國內外子公司擔任PE Fund之普通合夥人:
(一) 參酌國際間PE Fund通常採取有限合夥組織型態,由出資者擔任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 LP),資產管理公司則另設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GP),負責PE Fund之營運,爰開放我國投信事業得採前開模式,透過轉投資設立PE Fund。
(二) 該子公司應為有限責任法人,以有效區隔營運風險。投信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相關利益衝突防範規範,以及對該子公司之管理監督。
二、 開放投信事業得辦理下列與PE Fund相關業務:
(一) 受託管理PE Fund:投信事業應設置專責部門,並應訂定從事相關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與既有投信業務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防範措施。因PE Fund可涉入投資標的事業之經營管理,投信事業於派任專責部門人員至所管理之PE Fund或其投資標的事業等相關機構擔任職務時,應辦理登錄以利管理。
(二) 就所受託管理之PE Fund,引介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參與投資及提供相關服務:投信事業應訂定從事相關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且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相關開放不僅能擴大我國投信事業業務範圍,拓展其管理經驗不再侷限於上市櫃證券之財務性投資,而得與國外資產管理業者之業務項目相當,同時亦能協助引導國內資金透過PE Fund投入國內實體產業,有助於我國經濟發展。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2774-72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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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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