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預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33條修正草案

2024-04-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保險業將於115年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第17號「保險合約」(下稱 IFRS 17),屆時資產與負債將全面採用公允價值評估,為保障保戶權益並確保保險業有足夠清償能力,金管會將於近日預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33條修正草案,明定保險業應就接軌IFRS 17後之責任準備金小於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單借款後,依金管會所訂方式提存「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接軌IFRS 17後,保險業計算保險負債之責任準備金受市場利率波動影響,惟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係依與客戶簽約時之約定利率,當市場利率走升時,責任準備金提存數可能低於保單價值準備金,導致保險公司保險合約履約責任可能產生影響,為強化業者接軌IFRS 17資產負債管理之效果,爰將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規定提存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限制保險業盈餘分派,以保障保戶權益。
    2、計算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時將保單借款餘額作為減項扣除,係考量該部分既已貸放予保戶,於保戶解約或理賠時,已無需另為賠付,爰於計算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時,應先扣除保單借款餘額。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33條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33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瀏覽人次: 3271
  • 更新日期: 2024-04-11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