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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標的規定

2009-11-2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8220號
附件: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辦理,購買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標的時,得以附條件交易方式為之。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得以閒置資金購買信用評等達下列評等等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類貨幣市場基金及信託業募集發行之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但其購買總額不得超過購買時閒置資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一)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基金信用評等達twAAf級以上。
(二)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基金信用評等達AA(twn)級以上。
三、本會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金管銀(四)字第○九五八五○一三五六○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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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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