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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釋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6款規定。(金管證發字第1020003692號)

2013-02-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20003692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或購買人因受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命其撤回投資者,得再行轉讓該私募有價證券;但因前開轉讓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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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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