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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信用卡每期最低應繳金額之規定

2014-05-2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1781號
附件:

一、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之最低應繳金額,每期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當期一般消費之百分之十。
(二)當期預借現金、前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及預借現金等應
付帳款之百分之五。
(三)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及利息。
(四)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
(五)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
(六)循環信用利息及各項費用。
二、發卡機構最低應繳金額之計算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調整。但本令生效前已發生且尚未清償之信用卡應付帳款,依發卡機構與持卡人原契約約定辦理。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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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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