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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更正勘誤「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條文。(金管證發字第1060004523號)

2017-02-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6000452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條文勘誤表文字檔、更正函掃描檔

主旨:檢送「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條文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正本: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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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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