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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檢送修正後「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及修正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

2017-12-29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47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後「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及修正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

正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先生)、上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康信先生)、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先生)、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道明先生)、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勝宏先生)、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志亮先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增昌先生)、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成先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金英女士)、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建忠先生)、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家祝先生)、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春臺先生)、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文隆先生)、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國世先生)、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先生)、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統雄先生)、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仲達先生)、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彭致誠先生)、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榮周先生)、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修偉先生)、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興先生)、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程耀輝先生)、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兆順先生)、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源鐘先生)、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瑞斌先生)、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朝崇先生)、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當傑先生)、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桐豪先生)
副本:內政部營建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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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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