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最新法令函釋

槓桿交易商從事臺股股權相關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以上市有價證券辦理履約者,得豁免證券交易法第150條之適用。(金管證交字第1070100686號)

2018-03-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70100686號
 
槓桿交易商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從事臺股股權相關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因採實物交割履約,而以槓桿交易商避險專戶之上市有價證券交付者,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瀏覽人次: 5484
  • 更新日期: 2018-03-14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