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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四,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以金管銀外字第10902728321號令修正發布,謹檢陳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電子檔各1份,請鑒察。
2020-09-2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902728323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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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發布令pdf檔、「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四條文文字檔、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之pdf檔
主旨:「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四,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以金管銀外字第10902728321號令修正發布,謹檢陳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電子檔各1份,請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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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