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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公布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華總一經字第11000006091號)

2021-01-27
總統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華總一經字第11000006091號

茲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天牧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五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公布
第五十四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成年,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四、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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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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