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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規定之解釋令

2021-07-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001396511號
 
一、「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監控態樣,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稱本事業)應依本身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群性質及交易特徵,並參照內部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或日常交易資訊等,就附件所列之態樣例示,選擇或自行發展契合本事業本身之監控態樣,以有效辨識可能為洗錢、資恐或武擴之警示交易。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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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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