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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71條第1款規定之令及第98條第2項規定之令各1則(金管證期字第1110382105、金管證期字第11103821051號)號

2022-06-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10382105號
 
一、期貨商依期貨交易人指示交付其於國內(外)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賸餘保證金、權利金,至其國外(內)客戶保證金專戶,係透過金融機構以轉帳方式辦理其國內、外客戶保證金專戶間之相互撥轉並留存相關紀錄、文件者,符合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所定「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之規定。
二、期貨商應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將前點保證金、權利金之撥付方式及相關事項明載於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雙方之受託契約中。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八七)台財證(七)第八三O九三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年六月七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一O三八二一O五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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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103821051號
 
一、期貨交易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所稱關係人之範圍,係指下列之人:
(一)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與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
(二)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之配偶。
(三)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之董事長(理事長)及總經理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四)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或其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五)與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五一六O號公告,自即日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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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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