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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120384239號、金管證投字第11203842391號)

2023-09-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20384239號
受處分人: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投信投顧法)第69條等規定,爰依同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貴公司予以警告處分,併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查核貴公司基金(或投資)經理人與貴公司所經理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下稱全委帳戶)交易情形,並於112年1月5日至13日對貴公司進行一般檢查,發現下列缺失:
一、貴公司前大中華投資部協理賴○○(下稱賴君)於擔任PGIM○○基金、PGIM○○基金、PGIM○○基金、PGIM○○基金及○○公司-全權委託保德信投信公司投資帳戶之基金(或投資)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基金及全委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
二、貴公司基金經理人有未確實遵循投資決定與交易執行應分隔運作之情事;及於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對投資人警語揭示作業、客戶投資風險評估作業、高風險客戶定期審查作業、基金經理人拜訪公司訪談報告之記錄、國內股票投資系統對員工之權限設定,有作業面及內部管理面之缺失。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
(一)貴公司前大中華投資部協理賴君擔任基金(或投資)經理人期間,有利用王○○帳戶於基金及全委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貴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核已違反投信投顧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下稱全委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查核督導賴君個人交易行為,核已違反投信投顧法第69條授權訂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第2項及全委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
(二)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未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對於辦理投資相關人員之通訊設備控管作業有欠嚴謹,致賴君得於臺股交易期間取出原交付保管之手機、利用第2支未交付保管之手機或於居家辦公期間離開錄影錄音視訊範圍使用住家市內電話撥打至證券商以王○○及林○○帳戶買入與所管理基金相同之股票,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下稱內控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
二、上述事實二:貴公司基金經理人有於出具決定書後以電話指示交易員下單價位、數量或下單速度快慢等情事,未確實遵循投資決定與交易執行應分隔運作,有未落實執行所訂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已違反投信投顧法第17條規定。另下列作業面及內部管理面缺失事項,核已違反內控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
(一)辦理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業務,雖已於內控制度訂定應於公開說明書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方式載明並列示適合之投資人屬性,惟有未落實執行之欠妥情事。
(二)辦理客戶投資風險評估作業,係以「客戶投資適性評估調查暨基金投資風險預告書」辦理評估,並將客戶風險屬性區分為保守型、穩健型及積極型等3種,惟對客戶投資風險評估表之內容設計與執行,有欠妥情事。
(三)辦理高風險客戶定期審查作業,雖已於內控制度訂定應每年對高風險客戶重新辦理客戶風險等級評估作業,惟有未對所有高風險客戶辦理每年重新評估作業之情事。
(四)辦理基金經理人拜訪上市上櫃公司管理階層作業,對拜訪行程表,係以制式選項勾選完成主要訪談內容,有未完整揭露訪談內容之欠妥情事。
(五)國內股票投資系統對員工未依業務所需設定系統權限之欠妥情事,不利利益衝突防範作業之情事。
三、綜前所述,賴君擔任公司基金(或投資)經理人期間,已聲明遵循人交易規範,惟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與基金及全委帳戶相同標的,核已影響貴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經營之正常執行,違規情節重大;而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督導及查核基金(或投資)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致賴君發生前開違規行為,本案爰依投信投顧法處分如次:
(一)依投信投顧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核處警告。
(二)針對理由及法令依據一所述違規事實,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處罰鍰12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先生)、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證期局(秘書室)、證期局(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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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203842391號
受處分人:賴○○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德信投信)解除受處分人之職務。
事實:本會查核保德信投信基金(或投資)經理人與該公司所經理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交易情形,並於112年1月5日至13日對保德信投信進行一般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擔任PGIM○○基金、PGIM○○基金、PGIM○○基金、PGIM○○基金及○○公司-全權委託保德信投信公司投資帳戶之基金(或投資)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下稱全委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受處分人陳述意見表示於保德信投信擔任基金(或投資)經理人期間,有利用王○○帳戶於基金及全委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保德信投信申報交易之情事;該相同個股之買賣,係於自行研究後看好該等公司,故於為基金買進之餘,亦使用王○○、林○○帳戶為自己及他人利益買賣個股,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投信投顧法) 第59條第1款、第71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下稱全委管理辦法)第19條第1款及第19條之1規定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下稱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二、受處分人擔任保德信投信上開職務期間,為受保德信投信委託處理事務之人,任職時已簽署遵循個人交易規範之聲明書,且每年均申報無個人交易並為誠實申報之聲明,係於明知投信投顧法第59條第1款、第71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第2項、全委管理辦法第19條第1款、第19條之1及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等規定,仍刻意規避公司查核員工交易之機制,利用特定人帳戶交易與其於保德信投信所管理之基金及全委帳戶相同個股,違反前開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而有違背職務之行為,核有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違反投信投顧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三、綜前所述,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投信投顧法第104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賴○○、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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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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