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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子公司之公司治理欠佳,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運作,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規定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2項等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命貴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調降陳董事長思寬每月月薪30%,為期6個月。

2023-10-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202736912號
受處分人: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0333183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306號3樓、5至13樓及308號6樓之1、6樓之2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OO
地址:同上
主旨:貴公司及相關子公司之公司治理欠佳,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運作,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規定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2項等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命貴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調降陳董事長思寬每月月薪30%,為期6個月。
事實:本會檢查局111年9月19日至111年10月11日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貴公司及相關子公司涉有下列缺失:
一、公司治理欠佳:貴公司之高階主管,有以直接或透過他人傳送電子郵件方式,將貴公司及子公司未公開之財業務、人事等資訊陳報或請示未任貴公司及子公司負責人但有控制能力之大股東何OO(下稱何君),何君亦可取得貴公司及子公司財業務機敏資訊,並有經常性以其個人之電子郵件信箱詢問或指示貴公司營運相關事務或請經營階層應注意相關事項,貴公司與大股東之溝通情形,有違反公司治理原則。
二、未善盡對子公司之管理義務: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相關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對被投資事業善為管理,除須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亦須督導子公司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並建立妥適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且確實執行。前揭檢查意見顯示貴公司及子公司違反公司治理原則,貴公司未善盡對子公司建立並遵循公司治理之管理義務。
三、時任貴公司法令遵循處法務組組長廖OO(下稱廖員)有應何君指示並協助處理其民、刑事等訴訟事務,並提供貴公司之訴訟案資訊予何君,執行職務有角色錯置,衍生對貴公司利益衝突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金融控股公司應確保其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及應管理所投資之事業。」、「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金融控股公司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限期令其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七、其他必要之處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十六、違反第51條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分別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1項、第51條、第54條第1項第7款、第60條第16款所明定。次按「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經營。」、「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金融控股公司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子公司之管理......。」分別為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
二、依前揭檢查發現,貴公司核有下列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2項等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有予以導正之必要,爰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1,0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一)未完善建立貴公司及督導子公司於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下與大股東溝通之作業機制,致貴公司於110年8月至9月間召開2場非例行性集團中長期策略會議,且由董事長率經理部門出席,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之大股東何君參加,聽取貴公司及子公司之主管說明未來業務規劃,貴公司當時未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亦未留存任何報告或會議紀錄,貴公司對於與大股東溝通之控管機制核有未妥。
(二)未完善建立貴公司及督導子公司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未任負責人之股東之控管機制,致貴公司與子公司多名高階主管有以直接或透過他人傳送電子郵件方式將公司之財業務、人事等資料,提供予何君之情事。
(三)未完善建立貴公司及督導子公司提供與公司利益衝突之涉訟公司人員輔助管理機制:未建立與公司利益衝突之涉訟公司人員訴訟輔助機制,明定輔助對象、範圍及方式等相關規範,致發生廖員逾越其職務範圍,應何君指示協助處理與貴公司具訟爭對抗性之訴訟案件,並提供貴公司訴訟案資訊予何君,衍生對貴公司利益衝突情事。
三、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應負責督導公司於符合法令及公司治理原則下運行,及履行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管理子公司之義務,包含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相關營運之執行,以符合法令規定及公司治理原則。陳董事長身為董事長,未督導貴公司及子公司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致前開缺失發生,並須對貴公司及子公司之公司治理欠佳負一定之責,爰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命貴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調降陳董事長每月月薪30%,為期6個月。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OO女士)
副本:中央銀行、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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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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