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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相對人王OO於台中商業銀行執行董事職務3個月。

2024-02-0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13027009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相對人:王OO
公司代表人:略
出生年月日:略
性別:
身分證統一號碼:
地址:台中市西區民權路87號
主旨: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相對人王OO於台中商業銀行執行董事職務3個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會檢查局112年3月2日至112年3月30日對台中商業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台中商業銀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運作,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本會業已對該行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罰鍰,併予以糾正:
(一)該行租用航空器及高價公務車之決策顯有不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該行為拓展海外業務,自109年起租用航空器,13個月租金總計達1.04億元,期間均未使用,租用航空器之必要性之決策顯欠妥當,及109年9月至110年9月租用高價公務車提供禮賓接送服務,每月租金82萬元,租賃期間僅有2次客戶申請體驗,明顯不符成本效益。
(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特定授信戶廣告費收入主要來自該行及子公司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經子公司)(例如:保經子公司107年支付該授信戶之廣告費,占該授信戶營收之90.5%、該行110年及111年支付該授信戶之廣告費,約占該行當年度廣告費支出之50%),且該行及保經子公司支付該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廣告費及航空器、公務車與招待所之租金總計已逾10億元,惟該行對該授信戶辦理授信時,未依該行內部規定評估經濟實質關係及留存檢核紀錄,以利後續交易之控管。
2、該行未落實督導保經子公司,致保經子公司租用航空器之評估、租用公務車之招標與使用管理及招待所續租使用與留存紀錄等作業,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3、該行辦理租用高價公務車之招標時,未落實執行限制性招標之內部規範,逕向前揭相關企業租用,及該行110年及111年出差國外,未落實出差費用報支規範。
(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該行租用前揭航空器未完善建立招標相關比價等作業程序,致由前揭相關企業得標;未就高價公務車之調派與紀錄留存建立相關規範;及未就交際費報支金額之合理性建立相關控管機制。
二、相對人擔任該行董事長,負責督導該行與保經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相關業務營運執行,應符合法令規定及公司治理原則,亦應忠實執行職務及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前揭租用航空器及高價公務車之決策不當及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相對人未善盡對該行及保經子公司之督導及管理責任,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相對人執行董事職務3個月。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之1第1項第7款
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王貴鋒先生
副本: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OO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OO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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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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